休谟法则的经济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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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语言、道德与制度( 一个经济学、伦理学和语言哲学的综合分析视角)】

自休谟以来,或严格来说自康德的批判哲学的建构以来,在哲学界和伦理学有一个普遍的理论共识,那就是不能从“实然”(is)推出“应然”(ought)来。在《人性论》(Hume, 1739/1946, pp. 455-470)中,基于其情感论的道德哲学论辩理路,休谟曾严格区分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提出从实然推不出应然,相应地也不能从理性推理(审慎推理)推导出道德(情感)。休谟的这一洞见,在近现代思想史上有着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也应该构成经济学推理——尤其是对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经济学的未来发展来说——的一种深层“支援意识”(“subsidiary awareness”) 

个人利益最大原则而进行理论推理的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家们,常常因忽略了这一休谟法则而自信经济学的审慎推理可以解释一切社会现象和人类行为,并认为经济学的审慎推理自身就能解释和回答道德的起源问题以及伦理学领域中的其它诸多问题。殊不知,在二十世纪之交,像西季威克这样的道德哲学家和经济学家早就曾做过这样的尝试,而且发现这将是徒劳的。宾默尔近些年来的工作,显然依然又是在推这道德的经济学推理的“西西法斯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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